(2013年3月21日顺德区政协十三届六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文明诚信,爱岗敬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以实际行动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发挥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倾听民意,反映实情,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第三条 政协委员应从履行政协三大职能出发,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积极建言谋策,每位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交1件提案或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以及区政协组织的或专委会、联委会组织的其他各项会议、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常务委员应按要求参加每次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政协委员应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信息,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及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六条 政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活动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请假的,应提前两天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专委会、联委会等其他活动请假的,应向相应的专联委会或主办科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办公室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并与各专委会、联委会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委员履职登记工作。 (一)委员参加区党政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组织联络科负责登记; (二)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综合调研科负责登记; (三)委员参加专委会或联委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由各专联委会负责登记; (四)委员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及在政协大会发言的情况,由组织联络科负责登记; (五)年终各有关科室、各专联委会汇总委员履职情况,由组织联络科登记录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八条 建立提醒制度。每半年,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联委会将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总,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委员以作提醒;年终,视情况书面告知委员所在单位,使其了解并支持委员履职。 第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履职较为消极、长期提醒无效的委员,经政协党组研究,由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报委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临近届满时,办公室对委员历年履职等情况进行汇总,并视情况通报委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为推荐下届区政协委员提供参考。 第十条 在《顺德政协》会刊、顺德政协门户网站上,建立委员履职栏目,适时公布委员履职等情况。 第十一条 设立“优秀政协委员奖”。对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优秀提案奖”。根据《政协顺德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撰写的提案在社会上反映良好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委员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奖”,根据《顺德区政协信息工作评选奖励办法》,对积极反映有价值的信息、成绩显著的委员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奖项的推荐提名。优秀委员奖由各专委会、联委会分别推荐,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名;优秀提案奖由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提名,信息先进个人奖由政协办公室推荐提名。各奖项均经主席会议讨论,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在每年的全会上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区政协办公室对委员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要认真总结,适时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